【2018全国两会】(两会综述)代表委员热议监察委“入宪”:确保国家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运行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梁晓辉 曾鼐 沙晗汀 张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写入其中,赋予了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代表委员普遍认为,此举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将确保国家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
根据修正案草案,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说,此修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补齐了监督体系的短板,对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邱小琪说,修正案草案写入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非常重要,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推动国家反腐败斗争。“在整个修宪的过程中都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愿望的高度统一,这次修宪对我国未来长远发展非常重要。”
从具体层面看,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充分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能够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国家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驻欧盟使团前团长杨燕怡认为,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共中央的重大决策,旨在加强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发展。
结合即将提请大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多方认为,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给监察法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根本的遵循。
“宪法与监察法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成为总章程,而监察法是一个细化的子章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说,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理顺了法律间的逻辑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宪法中写入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以及本次会议还将审议监察法草案,不仅是国家机构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变化,也是为实现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实现反腐“从个案治标着手,到两手并重,最终过渡到制度治本的标志性转变”。这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必经路径。
张硕辅亦表示,“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从修改宪法到制定监察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十一院空气动力专家周伟江认为,这可以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是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可谓“方方面面都覆盖到”。特别是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其能够代表党和国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完)